(2017)鲁0829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与邢百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邢百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756号原告: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嘉祥县五星家具城东邻。注册号370829600170022。负责人:李长锁,系该租赁中心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同(特别授权),男,系该租赁中心业务经理,住嘉祥县。被告:邢百霞,男,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邢百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嘉祥县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崔维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