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广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广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098号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青年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黄福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男,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广朋,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广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未反诉,本院依法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丰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