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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与文永金、杨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文永金,杨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435号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经营场所: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北路30号。登记经营者:张林,女,汉族。被告:文永金,男,汉族。被告:杨双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诉被告文永金、杨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文永金已经支付了购车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撤回对被告文永金、杨双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油市三合镇明月电动车行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