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利强与王阿男、任永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利强,王阿,任永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117号原告韩利强,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丽,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王阿男,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任永红,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利强诉被告王阿男、任永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利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利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利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光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