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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财保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应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1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少阳,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鲁庄镇外河村南沟里沟**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85********。被申请人:李应举,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北山口村九公里路东北街4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少阳与被申请人李应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豫0181财保115号民事裁定,查封王少阳驾驶的豫A×××××号轿车,查封期限为两年。王少阳按被申请人李应举诉求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少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少阳驾驶的豫A×××××号轿车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7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少阳负担(被申请人李应举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