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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忠娃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娃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6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忠娃,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汝阳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忠娃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忠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陈忠娃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汝阳县某某村西史某某楼板厂院内,将其购买的杨树砍伐,经鉴定,林木材积共计47.8822立方米。后被告人于2017年1月3日到汝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史某某、王某、郭某、张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转让协议、收到条、汝阳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书;汝阳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管理股出具的证明;汝阳县森林公安局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忠娃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忠娃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达47.882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意见,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忠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  乐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