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平芳申请执行申国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平芳,申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平芳,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申国海,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申国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国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申国海在中国工商银行24XXXXXXXXXXXXXXX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804.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家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兴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