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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建海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1054—1号被拘留人:朱建海,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韩新民与被执行人朱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建海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