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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513号之一申请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小燕,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小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小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牟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