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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强、马海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马海艺,秦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强,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马海艺,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秦妙波,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陈强与马海艺、秦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马海艺、秦妙波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陈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76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因马海艺、秦妙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陈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变卖了被执行人马海艺所有的位于容县容州镇河南大道两套房共得款人民币36.1万元偿还等额债务,之后,经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