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邹俊德与陈玉民、陈洪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俊德,陈玉民,陈洪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658号原告邹俊德,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玉民,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陈洪利,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俊德诉被告陈玉民、陈洪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俊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俊德负担。审判员 李 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舒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