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曾宏图与被告周联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宏图,周联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953号原告曾宏图。委托代理人李连华。被告周联盟。本院受理原告曾宏图与被告周联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周联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周联盟住所地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不属于长沙市芙蓉区管辖范围,请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曾宏图与被告周联盟没有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曾宏图与被告周联盟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曾宏图,原告曾宏图住址在芙蓉区人民中路257号,属于芙蓉区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周联盟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联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景人民陪审员 向首诚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稀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