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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宝春与陈立柱、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春,陈立柱,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春,男,1970年4月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陈立柱,男,1969年9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陈艳,女,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宝春与被执行人陈立柱、陈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5月23日,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查找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同年5月31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