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永贤、杨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贤,杨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贤,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荣,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治伟,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永贤因与被上诉人杨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刘永贤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杨春荣与上诉人刘永贤并不相识,且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亦非上诉人刘永贤。因此,本案应当查明案涉借贷关系的相关事实及相关当事人民事责任,依法客观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8民初53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永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吉堂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李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娇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