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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万金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万金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法定代表人:邓觐忠。被执行人:万金诚(万正金),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5)湖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金为0.814377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1执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清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