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海芬申请执行樊佑和农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芬,樊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庞海芬,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樊佑和,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潘海芬申请执行樊佑和农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新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穆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