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付洪达、青岛安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达,青岛安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付洪达,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青岛安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杨家村社区东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599035399。法定代表人王伟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洪达与被执行人青岛安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给付部分案款,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4执10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