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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汤远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汤远迪,汤纯志,孙传云,廖德圣,刘仕根,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536号申请人: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44276667F。法定代表人:龚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汤远迪,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汤纯志,男,汉族,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孙传云(曾用名:孙传荣),男,汉族,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廖德圣,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刘仕根,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住所地:高安市。工商注册号:360000010001834,组织机构代码:66202389-3。法定代表人:廖德圣,该矿执行合伙人。申请人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汤远迪、汤纯志、孙传云、廖德圣、刘仕根、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汤远迪、汤纯志、孙传云、廖德圣、刘仕根、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远迪、汤纯志、孙传云、廖德圣、刘仕根、高安市建山镇下坊八号井在银行的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德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青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林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