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与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泰和信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3#1120。法定代表人:王晓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祈月红,董事长。原审被告:上海泰和信翔��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周春康,董事长。上诉人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41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平安国际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或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原审原告诉请被错误保全的案件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实施保全措施,其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XXX号的所在地可视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代理审判员 吉 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