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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号紫金智梦园*座***室。法定代表人:徐建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朋,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逸来,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新城山阳湾花园*号商业商铺****室。法定代表人:佘明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万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兴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工程工期延误21个月,万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延期是由于新兴公司或建设方原因导致,新兴公司也没有收到万源公司提供的书面延期说明,可以推断出万源公司根本没有履行监理职责,法院应要求万源公司提供监理日志以便新兴公司追究责任主体。一、二审法院在已确定工程后期系由于万源公司自身能力原因导致延误的情况下,仅酌情扣除1个月的延期监理费用,与事实不符,万源公司应对其监理不力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万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源公司与新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涉案工程的施工资料,万源公司在施工期间对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整改问题、工期问题通过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不定期召开工程会议对监理工作进行通报等方式履行了监理职责,至于涉案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整改到位、工期是否延误等存在多方面的原因,并无证据证明系完全由于万源公司未尽到监理职责导致。故新兴公司主张万源公司承担工期延误21个月的责任,依据不足。因万源公司已提供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等施工资料足以证明监理工作情况,新兴公司主张万源公司必须提供监理日志证明履职情况,没有法律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非监理人员造成工期延误,每月延期监理补偿费为6万元,涉案工程工期延误21个月,考虑到万源公司后期人员配备不足,与后期工程验收期限过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一、二审判决酌情扣减1个月的延期监理费用,兼顾了当事人的利益,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兴发展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