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被执行人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张家坡镇黄家峪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