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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化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被执行人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张家坡镇黄家峪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联峰玄武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