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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3400号原告:滕某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潘某,女,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余倍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