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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畜牧局、陈双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畜牧局,陈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25行审31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畜牧局,住所地贵州省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民族路。法定代表人:骆科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邹俊波,该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李建修,该局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被申请人:陈双敏,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畜牧局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双敏渔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审查认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畜牧局认定被申请人陈双敏未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制水域从事网箱养殖,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其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凿,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业畜牧局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道农牧(渔)罚[2016]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拆除陈双敏在淞江河水文站处设置的网箱养殖设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传模审判员  王元章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