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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力文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40号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力文罚金一案,(2016)吉240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力文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24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元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