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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鑫源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鑫源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324号原告:泊头市鑫源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綦德贵,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泊头市。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0436651-7。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泊头市鑫源旺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5432元,减半收取计7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双玲人民陪审员  金玉峰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