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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羁押于济南���看守所。辩护人郑红丽,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某某,男,1981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后魏华庄533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红丽、被告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及张某(在逃)等人酒后到济南市槐荫区刘长山路国色天香KTV唱歌,因客满暂无房间引起张某某不满,遂拿起一楼大厅的灭火器四处喷射后离去。后张某某接到KTV老板滕某某的电话后,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张某某等人返回国色天香KTV,张某、张某某、童某某陆续下车即对服务员、客人连某某拳打脚踢、砖头、棒球棍殴打,将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飞龙头皮挫伤、手挫伤面积6cm2以上、体表挫伤面积超过15cm2,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滕某某外伤致头皮创、眶内侧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连某某外伤致鼓膜穿孔,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同年12月4日,���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童某某经民警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张某某、童某某等人共同赔偿了三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三人对二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连某某的陈述及对作案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某、赵某某、马某某证言以及马某某对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对被害人、连某某的辨认笔录、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法医出具的(济)公(槐)鉴(伤)字[2015]392号、398号、[2016]02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某某就医的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病历、滕某某、孙飞龙、连某某出具的收款条及谅解书、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济南市公安局白马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腊山派出所民警赵剑、王守会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此次犯罪系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童某某系投案自首,赔偿了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某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张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童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先前羁押的16天予以折抵,执行至2018年5月21日止)。被告人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振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