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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03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程序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03民初6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罗景山审 判 员  朱晓琨人民陪审员  宋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