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协外认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金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协外认251号申请人:韩某,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被申请人:金某,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庆北闻庆市。申请人韩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韩某申请称:金某与韩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大邱家庭法院尚州支院作出2013第105号调解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本院查明:大韩民国大邱家庭法院尚州支院对金某与韩某离婚一案,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第105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金某与韩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大邱家庭法院尚州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3第105号调解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邱家庭法院尚州支院2013第105号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韩某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金成换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慧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