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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女,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6年4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3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10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果,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案件款,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志丹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志丹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志丹支行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后予以划拨,划拨后继续予以冻结,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