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222号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工业园梅林大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49072T。法定代表人:郑澄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3709046K。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91元,减半收取计4295.50元,由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