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与夏殿生及杨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夏殿生,杨国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4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建设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法定代表人:董海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波,女,1962年11月20日生,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殿生,男,汉族,1952年8月15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国才,男,汉族,1957年12月22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殿生及原审第三人杨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