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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增海与肖艳、臧芳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增海,肖艳,臧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林增海,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肖艳,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臧芳兰,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林增海与被执行人肖艳、臧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艳、臧芳兰银行存款25900元(含诉讼费246元、执行费2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恺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