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8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绰号“吴大脑袋”,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租住三河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2017年2月27日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秀杰、赵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与陈文军(另案处理)、陈文海(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吴某驾驶自己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行至三河市皇庄镇侯谭路与新集交界处,发现孟某的车辆后尾随并故意刮擦,待孟某下车查看时,陈文军、陈文海着迷彩服、口罩等伪装,持砍刀将被害人孟某、许某砍伤,后被告人吴某驾驶黑色桑塔纳载陈文军、陈文海逃离。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许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及���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态度好、得到二被害人的谅解,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吴某未提陈述和辩解意见,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与陈文军、陈文海(均另案处理)因既往纠纷欲报复孟某。2016年9月6日17时许,吴某、陈文军、陈文海经预谋后,由吴某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在三河市皇庄镇侯谭路与新集镇交界处等待孟某,发现孟某车辆后尾随并故意剐蹭。孟某下车查看时,陈文军、陈文海身着迷彩服,戴帽子、口罩等伪装,持砍刀将孟某及其妻子许某砍伤,致许某全身多处锐器伤、右胫骨中断前缘骨折;孟某背部皮肤划伤,后吴某驾车���陈文军、陈文海逃离现场。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鉴定室鉴定,许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某供述,2016年9月份之前,他和“胖子”(陈文军)、“二子”(陈文海)等人去一个工厂溜达,孟某开铲车把他们同去的一个男子的脚铲伤了,他和陈文军、陈文海就商量要报复孟某。2016年9月6日中午,他们三人商量好后,由他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陈文军、陈文海准备好砍刀、迷彩服、鸭舌帽和口罩,来到孟某工厂外的公路边上一边抽烟一边等着,半路上他们找人把车牌卸了。过了一会儿,他们看见孟某开车载着其妻子出来了,他就开车跟上去,并开车故意刮擦了孟某的车,孟某停车后下车查看,“胖子”和“二子”就下车了。十分钟后,他带着“胖子”和��二子”开车跑了。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陈文军、陈文海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吴某参与了此次行凶。2、同案陈文军、陈文海(另案处理)亦对上述情节予以供述,另供述,吴某的车刮擦了孟某的车,孟某停车后下车查看时,他们俩就拿着刀下车追砍了孟某一刀,孟某就跑了。他们看见孟某的老婆也下车了,就持刀乱砍孟某老婆。砍完后,由吴某开车拉着他们二人跑了,并把口罩等物品都扔了。3、被害人许某陈述,2016年9月6日18时许,她丈夫孟某驾驶黑色长安轿车带着她从三河市新集镇埝头村东的庆彪建材加工厂出来,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右前侧撞上了他们车左侧前车门,她丈夫孟某下车查看时,从桑塔纳轿车上下来两个穿迷彩服的人,戴着帽子和口罩,手里拿着长约40厘米的尖刀追砍孟某。她下车时,两名男子返回来用刀子乱砍她,砍��后那两名男子就坐车离开了现场。4、被害人孟某亦对上述情节予以证实,并陈述,他在查看车的时候,看见两名男子每人拿一把西瓜刀冲他过来,他就赶紧跑,跑了一会感到后面没人追他了,他听见许某在后面哭喊,他回头看见那两名男子正在用刀砍许某,那两名男子砍完后就跑上桑塔纳轿车离开了,他赶紧打120和110了。他后背被刀划了一道口子,不是很深。5、三河市医院诊断书证实,许某全身多处锐器伤、右胫骨中断前缘骨折;孟某背部皮肤划伤。6、(1)道路监控抓拍截图及孟某车内的行车记录仪截图证实,吴某驾车的行驶路线及两名持刀蒙面男子砍伤许某的过程。(2)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证实了许某、孟某在现场的受伤情况及车辆的刮擦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吴某对伙同同案陈文军、陈文海作案的行车路线及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吴某、陈文军、陈文海分别对购买口罩、帽子的位置、卸桑塔纳车牌的位置、等候孟某时抽烟的位置、持刀砍伤孟某夫妻的位置进行了指认。9、(1)勘验笔录、勘查照片证实,民警根据孟某彩砖厂的监控及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内容,确定了无牌桑塔纳的停留位置。民警对该停留位置进行勘查,在当地先后搜索到荷花牌香烟烟头五枚。(2)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将提取的五枚烟头在廊坊市公安局提取DNA,经过全国DNA系统库对撞对比,发现与陈文军DNA相符,陈文军曾于2015年4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三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时采集血样入DNA库。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吴某均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均予认定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另查明,案发后,孟某电话报警此案。民警通过查看交管系统监控录像、电子抓拍、天网工程监控录像,锁定嫌疑车辆系吴某所有。2016年10月17日,民警在三河市福鼎小区发现吴某并将其抓获。还查明,孟某、许某因本案已获得经济赔偿,并表示对被告人吴某及陈文军、陈文海谅解。另被告人吴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所提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儒莲代理审判员 郝 帅人民陪审员 孙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