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与孙老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孙老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3853号原告: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汝州市寄料镇高速引线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0T0AT3Y。经营者:刘文浩,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老河,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文浩租赁站)与被告孙老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浩租赁站的经营者刘文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老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浩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58408.9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返还建筑模具模板86块等租赁物,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的租赁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的经营者为刘文浩。自2012年6月份起,被告多次从原告处租赁建筑模具,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费58408.9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除租赁费外,尚有建筑模具模板86块等租赁物没有归还,该部分租赁物下余租赁费也没有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拖欠的租赁费,也不归还下余的建筑模具。被告孙老河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文浩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文浩。自2012年6月份,被告多次从原告处租赁建筑模具,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58408.9元,被告分别于2012年7月4日和2012年11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支付原告3800元,下余54608.9元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付。庭审中原告同意放弃诉状所列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返还建筑模具模板86块等租赁物,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的租赁费,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文浩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适格。本案被告拖欠原告租赁费54608.9元未付,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4608.9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般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即2017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建筑模具模板86块等租赁物,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租赁费的请求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可以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老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租赁费54608.9元及利息(利息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般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孙老河负担1180元,原告汝州市寄料文浩建材租赁站负担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玛杰附:本案裁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