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2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财,浙江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323号之一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亚铝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820284103。法定代表人:邝泳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波、陈青苗,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143250197K。法定代表人:吴建荣。被告:王福财,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浙江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245号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6667328G。法定代表人:吴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福财、浙江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福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况、尽快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撤回对王福财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该申请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福财的起诉。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邵 平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