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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与马美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马美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11号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政府行政中心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龙爱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双生,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敏,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美金,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与被告马美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财政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