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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857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瞿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瞿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857号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79846431M,住所地靖江市中虹花苑35幢朝阳路115号。负责人:印鸿,总经理。被告:瞿波,男,1979年3月6日生,住靖江市。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瞿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深华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雷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