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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皓诉被告滕云云、孙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皓,滕云云,孙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439号原告:张云皓,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滕云云,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孙卫国,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张云皓与被告滕云云、孙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银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