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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725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惠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惠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725号原告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48131386490X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160号310室。法定代表人宋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惠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073628421F,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上台新村33幢102-1号。法定代表人张荣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惠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溧阳市双玗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 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