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执民字第2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蔡军,缪红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鄞执民字第21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84439577-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被执行人:蔡军,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缪红蓉,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0月27日,本院以(2016)浙0212执454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蔡军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浙B×××××号小型越野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蔡军名下的浙B×××××号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