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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国萍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萍,王磊,杨艳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萍,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艳珍,女,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磊、杨艳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国萍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国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磊、杨艳珍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