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禄贵、邹小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禄贵,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曾禄贵,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邹小平,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曾禄贵与邹小平侵权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小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