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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3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834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与季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季相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834号之一原告: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相国,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山东沂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季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季相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8元,本院减半收取10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昕代理审判员 周 沫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