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熊兰香与马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兰香,马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4民初335号原告:熊兰香被告:马忠海原告熊兰香诉被告马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兰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921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7月,原告在被告前妻马丽娜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马忠海,后被告因自己经营的砖瓦厂资金出现问题,向原告前后三次共计借款共计6万元,并分别约定了10000元1.5分利息、3万元1.5分利息、2万元2分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忠海均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偿还,遂酿成纠纷。故原告于2017年4月12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等。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忠海偿还原告熊兰香借款55000元,分三次还清;于2017年10月中旬偿还借款10000元;于2017年12月底偿还借款15000元;于2018年12月底偿还借款3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75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马忠海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秀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