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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邹某、熊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51号之一申请人邹某,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熊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某与被执行人熊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某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邹某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