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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加友与张思堂、张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友,张思堂,张思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5204号原告:李加友,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张思堂,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思军,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李加友诉被告张思堂、张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加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加友负担。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