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执1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薛XX与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赵强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XX,赵强,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110号之一(2017)沪0113执1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XX,男,198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薛XX与被告赵强、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XX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赵强、上海瓦伦丁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388,130.41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代理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