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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1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向仕容、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仕容,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1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向仕容,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镇。法定代表人:覃兆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向仕容与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长阳云海泥炭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毛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