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贾冬林与项霞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冬林,项霞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初3633号原告贾冬林,男。委托代理人张志鹏,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霞霞,女。原告贾冬林与被告项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克李枫按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冬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鹏,被告项霞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贾冬林诉称,原、被告原本是同事关系,自2015年起同在大连拓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0月,被告多次跟原告借款,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21,500.00元,后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及罚息。现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21,500.00元及罚息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项霞霞辩称,对原告诉请及借款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已经偿还原告本金3,500.00元,尚欠本金18,000.00元未还,不同意支付罚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同事,2016年10月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10月1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8日分别用支付宝向被告转账800.00元、1,200.00元、10,000.00元、6,000.00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消费3,500.00元,上述借款金额共计21,500.00元。2016年11月8日,原(乙方)、被告(甲方)通过微信平台达成欠款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应偿还乙方全部欠款共计人民币21,5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7月15日,甲方必须于每月16日前将欠款主动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每月还款2,500.00元,最后一个月还款1,500.00元);若甲方未在每月15日前将钱款存入乙方支付宝账户,将支付利息每天全款的万分之五。庭审中,被告对借款金额及事实表示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利息。另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偿还原告现金2,500.00元,2016年12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还款1,000.00元,上述还款金额共计3,500.00元,现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对话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录音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过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微信对话及转账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所欠借款。虽然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至2017年7月15日,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按时偿还借款,继续履行约定亦难以实现清偿全部债务的目的,现原告要求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承担偿还全部借款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现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仍欠18,000.00元,因此,被告仍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罚息1,500.00元的诉请,本院认��,原、被告通过微信平台达成的欠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现被告逾期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1,50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与原告对欠款协议进行约定的微信对话并非其本人操作,且从截图中的对话内容也看不出双方对欠款协议的约定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与原告对话的微信号是其本人,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微信号被他人操作的事实,并且,从微信对话截图可以看出,被告在微信平台上更改了欠款协议的时间,并添加了甲方的姓名及电话,可以认定被告已知悉并认可欠款协议的约定内容,因此,对于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霞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冬林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1,500.00元,合计19,500.00元。二、驳回原告贾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00元,被告承担1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代理审判员 克李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雨欣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