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19号原告:贺某。被告:杨某,白银市人,住白银市。原告贺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贺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