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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19号原告:贺某。被告:杨某,白银市人,住白银市。原告贺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贺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贺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毕彩红 搜索“”